
原标题:我国将实施未成年人犯罪分3级预防:未成年犯罪已经不是挡箭牌!
我国将实施未成年人犯罪分3级预防:未成年犯罪已经不是挡箭牌!
今天,未成年犯分级预防,上热搜。
所以,以后未成年犯罪别不管犯了啥事儿都用未成年当成挡箭牌!
来源于 央视网 新华网 中国人大网 大律师网 以及 网络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新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中,拟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明确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并分别规定相应的干预和矫治措施。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防止严重暴力行为的出现。
1. 严加惩罚,不如未雨绸缪
面对这些低龄恶性犯罪事件,很多网友纷纷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从长远来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最好的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说,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属于极端个案,因此而修改针对大多数人的一般性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值得商榷。
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家长、学校、社会缺一不可的长期工作。仅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扩大刑事犯罪打击范围,无异于将社会承担的教育、引导作用由未成年人一力承担;而犯罪实证研究亦证实该种做法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据最高法院发布的数据报告数据显示,目前初中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群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主要来自5个方面:不良社会环境、不良家庭环境、不正确的教育方式、权益得不到保护、自控能力较差。
因此,改变刑事责任年龄不是万能药。与其手忙脚乱“马后炮”,倒不如关口前移“卒过河”。眼下必须去做,而且可能产生积极作用的,是如何未雨绸缪,落实现有法律规定,有效防范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此次预防未成人犯罪法的修订进一步加强了“防范”工作。
2.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
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其早期不良行为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多数没有正真获得及时有效的干预。对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明确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
◆ ◆ ◆ ◆
不良行为是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开始危害他人和社会,但如果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的行为。
包括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以至于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等9种。
严重不良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包括结伙斗殴;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管制器具;辱骂、殴打他人;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等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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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予以训诫;
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特定期限内定期报告思想状况和活动情况;
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与特定人员交往或者出入特定场所;
责令接受心理辅导、矫治或者其他治疗;
责令接受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观护帮教;
责令遵守其他促进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要求。
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修订草案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修订草案还针对重新犯罪的预防作出规定,包括诉讼中的预防工作;刑罚执行中的预防工作;刑罚执行完毕后的预防工作三方面内容。
此外,修订草案统筹考虑与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社区矫正法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丰富了诉讼中的教育、程序分流后的矫治、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措施。
3.家庭要对有不良行为的孩子有效监管
专家表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存在监管缺失、教养不当、关爱缺乏、保护不力等共性问题。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发布的一份教育蓝皮书显示,“家庭教育不当”“不良交友”“法制观念淡薄”“学校教育的缺陷”等是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其中家庭因素所占比例最高。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很多案例透露,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已经暴露很多不良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并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家庭应该承担相应的监管和教育责任,如果家庭这道“防线”是牢固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修订草案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进行教育、引导、劝诫,帮助其改正,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
很多网友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家长应该担责,修订草案审议会议上人大委员谭琳则认为,针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尽管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但也应该加大处罚力度、矫治力度,同时对监护人追究责任。
“实践表明,未成年人犯罪跟监护人的履职不当、管教不严有直接关系。有的父母甚至在子女犯罪后有包庇、纵容的行为,还有的对受害人态度冷漠。因此,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该给予相应的教育和处罚,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谭琳说。
吴月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未成年人犯罪意味着家庭教育的失败,父母失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比任何来自其他方面的伤害都更为严重,“建议在家庭预防中规定监护失职责任。”
吴月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对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或不当的社会干预措施,在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由空洞的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4.专门对学校的管理教育责任进行细化规定
除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也对未成年人的价值百科引导有及其重要的作用。
储朝晖表示,目前,一些家庭和学校对学生的教育重成绩、轻规范,很多未成年人并未及时培养基本规范、道德判断能力及法治意识。“从教育角度来说,一定要培养健全的人,而不是培养一个只考高分的人。”
此次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是专门对学校的管教责任进行强化。其中第二章新增十四条至十八条,专门对学校的管理教育责任进行细化规定。
①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问题。
② 应当严格日常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可能会引起学校欺凌事件发生的各种隐患,应当建立学校欺凌防控制度,发现有学生欺凌现象要及时制止、处理,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
③ 学校还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社会工作者,长期或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德育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④ 此外,草案明确规定出现不良行为,学校能够直接进行干预,采取由法治教师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导,要求其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等相关措施。
⑤ 草案还新增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的,由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6部法律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开始公开征集社会意见。
2020-01-15 15: 央视网
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特点采取更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措施,从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话题。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根源在哪里?如何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干预或矫治?2020年1月13日晚播出的《成长启示录》做出了分析和探讨。
未成年犯分级预防 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还需要持续努力
16岁男孩闹市抢劫 1小时作案6起
2019年8月,湖北黄石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市的闹市抢劫案:一名男子头上扎着白毛巾,身穿工作服,手持菜刀出没闹市多家店铺,在一个小时内连续作案六起,先后抢走了1100元左右的现金。
经过警方全力侦破,最终抓获了嫌疑犯——年仅16岁的男孩宋磊(化名)。宋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他坦承自己在玩一种通过手机进行的赌博游戏。因沉迷网络赌博而向同学借钱,共计欠下1000多元的债务无力偿还,最终产生了通过抢劫来凑钱的邪念。沉迷赌博、欠下债务、谋划抢劫,在这一系列的行为过程中,只要父母对宋磊稍加关注,或许就不会酿成悲剧。
为赚钱轻信“老乡”17岁少年误入跨国人体藏毒贩毒团伙
2019年2月,南京铁路警方成功破获了一起特大跨国人体藏毒贩毒团伙案,并成功抓获了运输贩卖毒品的嫌疑犯8名。令人惊讶的是,这其中年龄最小的嫌疑人小冯,年仅17岁。
在贩毒团伙内部,小冯被戏称为“骆驼”,也就是通过体内藏毒运输毒品的马仔。据小冯交代,此前他在网上浏览时,无意中遇到一个自称“老乡”的人,那个人说,可以介绍一个境外打工的机会,收入非常高。涉世未深的小冯信以为真,于是在这名老乡的安排下辗转前往缅甸,在境外的某酒店内接受了特殊培训,而特殊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练习吞咽苹果条。
小冯此刻才清楚自己进入了一个陷阱:对方让他做的是通过人体运毒的特殊“工作”。由于胃液的酸性腐蚀,体内藏毒风险极大,随时都有可能因为毒品包装破损而丧命。但对方将小冯拘禁在酒店并表示只有两条路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一条路是打电话给家里,让家人汇巨额赎金;另外一条路是同意参加运毒。身在境外,无依无靠又身无分文,又惊又怕的小冯无法回头,最终走上了歧途。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机制 明确未成年人偏常行为等级
根据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7月31日,我国未成年人网民数量到达1.69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7%。30.3%的未成年人曾在上网过程中接触到暴力、赌博、吸毒、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而网络不良信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在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专门增设了“网络保护”一章,这是草案的一大亮点。立法回应网络世界中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如何让出生于互联网时代的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成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本法修订草案时的关注重点。
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充实学校管理职责,推动社会广泛参与,及时有效制止矫治偏差行为,实现这些既需要法律明确责任,也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未成年人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为此,江西法院积极延伸审判效果,通过加强与公、检、监、法律援助机构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不断完善少年司法配套体系框架,同时,在集中管辖中,采取联络员机制,最大限度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在北京,建立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机制,这在全国尚属首例。在全国层面,这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中,拟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明确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
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未来还需要持续努力。
未成年犯分级预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风云榜 时间:2020-01-15
导读:【未成年犯分级预防】具体是怎么预防的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今日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规定了对学校的管教责任进行强化。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全文吧。
【未成年犯分级预防】具体是怎么预防的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今日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规律,将未成年的骗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到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尽量保留现行法律框架和内容的同时,对其体例结构进行了合理调整,以体现分级预防的理念。
此次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是专门对学校的管教责任进行强化。其中第二章新增十四条至十八条,专门对学校的管理教育责任进行细化规定。
1、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问题。
2、 应当严格日常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可能会引起学校欺凌事件发生的各种隐患,应当建立学校欺凌防控制度,发现有学生欺凌现象要及时制止、处理,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
3、 学校还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社会工作者,长期或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德育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4、此外,草案明确规定出现不良行为,学校能够直接进行干预,采取由法治教师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导,要求其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等相关措施。
5、草案还新增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的,由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预防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学校、家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四)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做检查;
(五)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六)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或者专门机构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和培育社会支持服务。
第七条 国家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引导它们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工作,依法给予政策支持,并加强管理。
第八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关爱、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一般预防
第十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治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增强自我管控能力。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进行教育、引导、劝诫,帮助其改正,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作为法治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明确的目的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治辅导员。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问题。
学校发现有严重心理障碍或者心理疾病的未成年学生,应当立即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及时转介至相关心理诊治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及时排查可能会引起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各种隐患。
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对于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行为,学校应当请公安机关参与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以购买服务等方式招聘专职或者兼职的社会工作者,学校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德育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和其他不良行为,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详细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宣传活动。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宣传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掌握本辖区内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情况及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积极培育社区社会组织,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二十四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的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以致于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等不良活动;
(八)观看、收听含有色情、淫秽、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
(九)其他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发现、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加强管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纪律处分,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管教措施:
(一)由法治教师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导;
(二)要求其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其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帮教。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留夜不归宿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三十条 对旷课、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领回,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的,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应当将其护送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加以救助保护。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于辖区内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采取家访、书面告知、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辅导等方式,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有效制止不良行为。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处理,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同时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教育矫治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特定期限内定期报告思想状况和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与特定人员交往或者出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矫治或者其他治疗;
(七)责令接受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观护帮教;
(八)责令遵守其他促进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要求。
公安机关作出前款规定的教育矫治决定,应当以实现教育矫治目的为必要,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人身危险性相当。
第三十六条 对于未成年学生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或者偷窃少量财物等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交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作为不良行为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专门学校可以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矫治。
第三十八条 对需要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其所在学校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建议或者申请,组织教育学专家、心理学专家、未成年人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作出决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专门学校应当每个学期对就读学生的教育矫治情况做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学校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书面建议。原决定机关在听取未成年学生本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的意见后,作出是否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决定。
决定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有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继续学习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条 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明确的目的性地进行法治教育。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遵循寓教于审的原则;
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合议庭及到庭的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应当共同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成年嫌疑犯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对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开展必要的教育。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近亲属或者教师等参与有利于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其参加教育。
第四十一条 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治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由专门学校负责选派教师承担义务教育工作,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接受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社区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法律法规,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交接,帮助落实或者解决就学、就业等问题。
第四十三条 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时接回,协助落实安置帮教措施。没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原执行机关应当提前通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按时将其接回,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妥善安置,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教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社区矫正、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志愿者或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前款规定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四十五条 社区矫正、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缴纳保证金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没收保证金,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予以记录;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中止或者撤销其监护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法的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执行教育矫治的机构虐待、歧视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提出控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歧视或变相歧视有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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